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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童维海与被告童家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维海,童家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280号原告童维海,男,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童家桂,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维海与被告童家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维海于2017年7月7日以双方庭外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维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维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为174元,由原告童维海负担。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熊观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