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恢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琴与曾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琴,曾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谢琴,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双流县华阳街道。被执行人:曾坪,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谢琴与曾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7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坪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谢琴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30800元,已执行273668元,未执行15713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谢琴申请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765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