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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5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东省浙江湖州商会与娄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浙江湖州商会,娄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5328号原告:广东省浙江湖州商会,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99号状元谷园电子商务大厦E栋309。法定代表人:姜同顺,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革、于丹阳,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玮,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筠、赵圣军,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省浙江湖州商会与被告娄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广东省浙江湖州商会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浙江湖州商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浙江湖州商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3534元,减半收取计6767元,由广东省浙江湖州商会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邓玉兴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彭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