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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辖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鲁宁、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鲁宁,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学鑫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辖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鲁宁,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自明,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迎淮路。法定代表人:蒋学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该公司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该公司监事。原审第三人:蒋学鑫,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刘鲁宁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壹石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蒋学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2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刘鲁宁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鲁宁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鲁宁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荣卫审判员  朱怀甫审判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