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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索南加与拉本加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南加,拉本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1民初85号原告:索南加,男,1963年7月8日出生,藏族,个体户,住同仁县隆务镇。被告:拉本加,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藏族,个体户,住同仁县司法小区。原告索南加诉被告拉本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索南加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索南加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南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计371.5元,由原告索南加负担。审 判 员 黄军祥法官助理 马晓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旦正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