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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民初3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北京百味林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农大蜂场(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9民初3598号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对原告北京百味林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大蜂场(福建)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京0109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2016)京0109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首部,“被告:农大蜂场(福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鼓山洲路8号。法定代表人:肖其高,执行董事。”补正为“被告:农大蜂场(福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古山洲路8号。法定代表人:肖锦涛,执行董事。”二、(2016)京0109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2页落款,“人民陪审员储景林”补正为“人民陪审员褚景林”。审 判 长  梅 宇代理审判员  任亚杰人民陪审员  褚景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