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仙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286号被执行人:何仙花,女,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何仙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依据(2002)荔刑初字第02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何仙花处罚金3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的167500元,合计标的为197500元,经查,被执行人何仙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