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贺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贺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912号原告杨某某,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贺某,男,5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贺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 和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乌云通拉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