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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9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贺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贺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912号原告杨某某,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贺某,男,5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贺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蔡 和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乌云通拉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