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绪亭、韩志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绪亭,韩志武,郑家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988号申请执行人:高绪亭,男,194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韩志武,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郑家香,女,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鲁0304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志武、郑家香至今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法律文书于2016年6月3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韩志武、郑家香11021.25元(借款100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971.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则依法拍卖(变卖)所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