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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温希朋与刘泉田、怀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希朋,刘泉田,怀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503号原告:温希朋,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萍,齐河中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泉田,男,70岁,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怀相芳,女,67岁,汉族,住齐河县。原告温希朋与被告怀刘泉田、怀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温希朋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希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温希朋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