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温希朋与刘泉田、怀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希朋,刘泉田,怀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503号原告:温希朋,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萍,齐河中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泉田,男,70岁,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怀相芳,女,67岁,汉族,住齐河县。原告温希朋与被告怀刘泉田、怀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温希朋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希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温希朋负担。审判员 钟同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