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宁夏通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林业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通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林业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622号原告:宁夏通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隆鑫综合市场37-13号,组织机构代码71061538-4。法定代表人:于韶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公园街3号银川国际贸易中心B座6层B02、B03、B05、B0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50847032M。法定代表人:王攀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铜峡市林业局,住所地青铜峡市汉坝东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2102010137430P。负责人:何宝国,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海东,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龙江,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原告宁夏通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铜峡市林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宁夏通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通盛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宁夏通盛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宁夏通盛达工贸有限公司50元。审 判 长 蒋宁侠人民陪审员 崔向宁人民陪审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包怡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