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文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文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681号原告: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罗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肖文波,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原告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文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子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