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行审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蛟河市国土资源局、王洪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蛟河市国土资源局,王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81行审83号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路11-5号。负责人黄福祥,局长。委托代理人祝英智,该局执法监察大队队长。被执行人王洪霞,女,汉族,1964年1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王洪霞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洪霞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洪霞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王洪霞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1日对被执行人王洪霞作出蛟国土资执罚【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王洪霞于2014年4月在蛟河市漂河镇桦皮甸村三道沟屯西侧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建住宅,占地面积为532.49平方米,占地类型为旱地(基本农田),占地不符合漂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土地利用现状图;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地类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32.49平方米;2、限15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洪霞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王洪霞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洪霞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王洪霞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洪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应予处罚。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王洪霞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4】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奇培审判员 王淑芬审判员 杨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 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