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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24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蔡石仁与张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石仁,张友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24民初363号原告:蔡石仁,男,194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现住惠来县,被告:张友文,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人,现住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石仁诉被告张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石仁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石仁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石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石仁负担。审判长  黄大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方 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