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9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善进诉被告金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进,金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991号之二原告:王善进,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呈明,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波,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进与被告金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梦意人民陪审员 曲志敏人民陪审员 宋军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