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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范学芳、李品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芳,李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范学芳,女,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大专文化,凤阳县人民医院护士,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品辉,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品辉银行存款70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李品辉银行存款700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