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王树权、李丹、青岛林达润泽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王树权,李丹,青岛林达润泽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民初2085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代表人张连怀,行长。 被告王树权,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李丹,女,满族,1984年12月13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告青岛林达润泽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树权,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被告王树权、被告李丹、被告青岛林达润泽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树权、被告李丹、被告青岛林达润泽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于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