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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字第008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家玉、张剑与宜昌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玉,张剑,宜昌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正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字第00820-3号申请执行人王家玉,男,汉族,1956年12月12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申请执行人张剑,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王正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王正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正金,男,1958年6月1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王家玉、张剑与宜昌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正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以(2016)鄂0506民破(预)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被执行人宜昌恒裕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5]宜仲裁字第27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孙 飞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