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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铮与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铮,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张铮。被执行人李坤。本院在执行张铮与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坤与申请执行人张铮达成和解,约定按和解确定期限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李坤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春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