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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11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172肖美华与包建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美华,包建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11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美华,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包建芬,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美华与被执行人包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肖美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肖美华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美华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4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伟审判长  华伟审判员  胡毅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