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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秀英申请执行牡丹江农垦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柴德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牡丹江农垦管理局。被请执行人:牡丹江农垦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建国。被请执行人:柴德来,男,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奋斗化工厂职工,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农垦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柴德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秀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382执1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国祥审 判 员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