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0民初1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奕菡与姜美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奕菡,姜美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3573号原告:邹奕菡,女,201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理人:张凌芸,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长风二村***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娟,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美娟,女,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邹奕菡诉被告姜美娟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