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熟新诚鑫织造有限公司与李大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大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新诚鑫织造有限公司。上诉人李大柱因与被上诉人常熟新诚鑫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57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李大柱上诉称,本案不是单纯的买卖合同纠纷,还具有债权转让纠纷性质。从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来看,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债权转让纠纷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地,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或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常熟新诚鑫织造有限公司要求李大柱支付货款,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未约定履行地点,故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常熟新诚鑫织造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李大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红审判员 黄文杰审判员 曾雪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