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8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董宝忠诉被告兴城市水产供销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宝忠,兴城市水产供销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1099号原告:董宝忠,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海滨乡。被告:兴城市水产供销总公司。住所地兴海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7017748423。法定代表人:张国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姝,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宝忠与被告兴城市水产供销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1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宝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宝柱审 判 员 朱家莹人民陪审员 李红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