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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科明与刘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科明,刘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唐科明,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某联社职员,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刘影,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唐科明与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黑1003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科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影给付15292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影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科明也无法提供任何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刘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春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