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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民终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卫强与李晓飞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卫强,李晓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民终1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卫强,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代理人:李金良,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飞,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上诉人黄卫强因与被上诉人李晓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5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审理终结。上诉人黄卫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黄卫强支付李晓飞土地租金336200元,并不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黄卫强与李晓飞签订租赁合同,李晓飞出租53亩土地给黄卫强,约定每亩租金11000元。但是实际上在李晓飞出租给黄卫强之前,已经将其中的5.8亩另外出租给了案外人曹某,黄卫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并不是合同约定的53亩。因此,李晓飞存在欺骗行为,黄卫强要求李晓飞尽快处理好与曹某的租赁关系,将该5.8亩土地交付给黄卫强,但是李晓飞一直无法将该5.8亩土地交付给黄卫强,这才是黄卫强迟迟没有缴纳全部租金的原因。故黄卫强应当支付给李晓飞的土地租金应当予以扣减并不支付违约金。被上诉人李晓飞辩称,一、黄卫强所述与事实不符,上诉目的不正确。2016年8月6日李晓飞与黄卫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李晓飞就把土地53亩完完整整地交给了黄卫强使用了,边界清晰,无任何纠纷。至于场地围栏内最北面5.8亩土地是李晓飞与曹某的一种委托出租关系(有证据),曹某并没有干预黄卫强使用该土地。况且,黄卫强目前正在占有使用,怎么说没有交付给李晓飞使用呢?当时,李晓飞向黄卫强多次催要土地租金时就说,租金给我后,我把5.8亩土地租金转给曹某;或者33.62万元租金给我,5.8亩土地租金也可以直接转给曹某也行(黄卫强与曹某关系很熟);再者也可以签订个补充协议把5.8亩列出去,由黄卫强直接与曹某单独签订也行。然而,黄卫强不同意,就这样一直拖着、赖着不给。起诉立案后,一审法院通知开庭,我也电话通知他都不参加应诉,其目的就是拖延支付租金。二、黄卫强必须支付违约金。当时起诉立案时,李晓飞考虑到以后还要见面,才象征性的请求1万元违约金,就是因为李晓飞请求的违约金太少了,黄卫强才感觉这样拖着比较划算。综上,李晓飞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卫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李晓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黄卫强向李晓飞支付租金40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6日,李晓飞与黄卫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黄卫强向李晓飞租赁土地,土地东至高压线杆下,西至富教村土地,南至椰海大道北边,北至永庄村土地,租赁期限从2016年11月1日至2038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之日,黄卫强应支付定金10万元,60日内一次性付清一年租金58万元。以后每年支付一次租金,每次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支付下一个周期租金,每超一日按1%支付滞纳金,超一个月则李晓飞有权终止合同,要求黄卫强搬出。合同签订当日,黄卫强即向李晓飞支付了10万元定金,2016年8月12日,黄卫强搬入该土地,并向李晓飞出具了一份补充说明,载明:2016年8月底先付10万元,其余按合同约定,水泥块、空调、板房作价2万元。同日黄卫强向李晓飞支付了10万元。另查明,水泥块、空调、板房为李晓飞所有,双方协商作价2万元,由李晓飞虽土地一起交给黄卫强继续使用。黄卫强于2016年8月12日支付的10万元中有2万元为物款,剩余8万元为租金。一审法院认为,李晓飞与黄卫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黄卫强黄卫强应按约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向李晓飞支付一年租金58万元,李晓飞主张黄卫强向其支付40万元租金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黄卫强未付款已违约,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逾期付款需按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现李晓飞主张1万元的违约金,未超过合同约定且黄卫强未提出抗辩,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卫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晓飞支付租金40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在二审期间,黄卫强提交了李晓飞与案外人曹某签订的土地转租合同及李晓飞收取曹某的土地租金及押金单据,以证明李晓飞在2014年将涉案土地中的5.8亩土地转租给了曹某,并收取了2018年1月1日之前的租金。李晓飞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在本案中可只处理5.8亩土地以外47.2亩土地的租金及违约金。5.8亩土地的租金由黄卫强与曹某自行处理,黄卫强表示同意。但因双方就租金支付时间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李晓飞与黄卫强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正确,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黄卫强未依约向李晓飞支付租金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黄卫强向李晓飞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在本案中只处理涉案47.2亩土地的租金及违约金,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照准。故本案对5.8亩土地租金不予审理,并对原审判决结果予以变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5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黄卫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李晓飞支付租金3362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元,共计5370元,由上诉人黄卫强负担4513元、被上诉人李晓飞负担85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pawlolftp487spwoka审判长 宋 泽审判员 李玉民审判员 袁 蓉书记员 汪婉璐审核:宋泽撰稿:宋泽校对:汪婉璐印刷:何宗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10日印制(共印10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