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军红与王复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红,王复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599号原告:李军红,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复清,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军红与被告王复清欠款纠纷一案,原告李军红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李军红负担。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 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