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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军红与王复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红,王复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599号原告:李军红,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复清,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军红与被告王复清欠款纠纷一案,原告李军红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李军红负担。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 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