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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烯伶与被告绵阳城区宝仔屋宠物美容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烯伶,绵阳城区宝仔屋宠物美容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091号原告:赵烯伶,女,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城区宝仔屋宠物美容店,住绵阳市涪城区绵兴东路**号*幢*单元*楼。经营者:贾峥。原告赵烯伶与被告绵阳城区宝仔屋宠物美容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丁华玉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烯伶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赵烯伶负担。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