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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靖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靖,严康康,吴斌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81财保10号申请人:郭靖,男,汉族。被申请人:严康康,男,汉族。被申请人:吴斌奇,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杨善寨**号。其余信息不详。申请人郭靖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严康康驾驶、吴斌奇所有的陕AXXX**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现金人民币2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严康康驾驶的、吴斌奇所有的陕AXXX**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庞赛利审 判 员  王瑞芬人民陪审员  李红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