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83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林容萍与孙运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容萍,孙运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290号原告:林容萍,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孙运飞,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原告林容萍诉被告孙运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容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原告林容萍负担。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樊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