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执恢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与李思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李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恢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提督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990720110A。负责人:杨丰来,行长。被执行人:李思林,男,汉族,1973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07)川成蜀证内经字第73182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6月19日10时至同年6月20日10时,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拍卖了被执行人李思林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同安镇忠诚路180号“鹰冠庄园”X幢X单元X楼X号的房产。之后,本院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该房产所属土地性质为体育设施,与本院委托的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所作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所确定的“国有出让住宅用地为估价前提”的情况,严重不符。本院认为,土地性质不同,对房产的估价和使用,有较大的影响,该评估报告存在明显瑕疵,应对该房产进行重新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思林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镇忠诚路180号“鹰冠庄园”X栋X单元X楼X号房产的本次拍卖;二、对被执行人李思林所有的,位于龙泉驿区同安镇忠诚路180号“鹰冠庄园”X栋X单元X楼X号房产,重新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化明审判员 李文轩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