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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冯军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冯军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176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冯军兰,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军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晓飞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张欣娣书 记 员  李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