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冯军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冯军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176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冯军兰,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本院受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军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魏晓飞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张欣娣书 记 员 李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