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福成、宋亚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福成,宋亚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恩亮,男,1989年04月23日生,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孟繁东,男,1988年4月1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韩福成,男,1956年9月19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宋亚范,女,1955年2月28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福成、宋亚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0284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