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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邱武德、邱国明等与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行初24号原告邱武德,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邱国明,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邱奇熊,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邱秋成,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邱天赐,男,195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邱武海,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邱有主,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陈建华,男,195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邱天在,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王义生,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告邱继福,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邱继兴,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林国强,男,194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林宏波,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邱仕己,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施福,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贵森,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法定代表人孟芊,区长。委托代理人邱晓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先传,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负责人陈明锋,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建辉,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燕青,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武德、邱国明等15人请求确认被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2014]21号《常务会议纪要》中关于劳力安置费5万元/亩补偿给村(居)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违法一案中,原告邱武德、邱国明等15人于2017年7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武德、邱国明等15人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武德、邱国明、邱奇熊、邱秋成、邱天赐、邱武海、邱有主、陈建华、邱天在、王义生、邱继福、邱继兴、林国强、林宏波、邱仕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武德、邱国明、邱奇熊、邱秋成、邱天赐、邱武海、邱有主、陈建华、邱天在、王义生、邱继福、邱继兴、林国强、林宏波、邱仕己负担。审 判 长  蔡月新审 判 员  陈妙红人民陪审员  王闽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雪贞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