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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700号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姚鹏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员工。被告:XX,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雪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