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博晶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黄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安徽博晶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黄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098号原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南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碧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连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安徽博晶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飞龙路南方兴大道西福禄园32幢404室。法定代表人胡冬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光,该公司副总。被告黄光,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博晶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黄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江苏联合利丰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项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