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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377号XX县房产局与刘德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刘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377号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唐正亚,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德林,男,1959年8月26日生,汉族,江西永新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与被执行人刘德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185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房产局与被执行人刘德林于2017年7月10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185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页无正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