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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郑昊诉唐元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昊,唐元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仪陇县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24民初1460号 原告:郑昊,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颜励,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元桥,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郑昊与被告唐元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郑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由原告郑昊负担。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一七年���月十日 书记员 王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