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郑昊诉唐元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昊,唐元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仪陇县人��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324民初1460号 原告:郑昊,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颜励,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元桥,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郑昊与被告唐元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郑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元,由原告郑昊负担。 审判员 罗 毅 二〇一七年���月十日 书记员 王梦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