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民终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广顺、冯彩萍因与郑蔚成、郑蔚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顺,冯彩萍,郑蔚成,郑蔚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民终8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顺,男,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中和镇中和居委会复兴街。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彩萍,女,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中和镇中和居委会复兴街。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状纳,海南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蔚成,男,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原汽车总站宿舍楼,现羁押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监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蔚彪,男,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中和镇朝阳街,现羁押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监狱。上诉人刘广顺、冯彩萍因与被上诉人郑蔚成、郑蔚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民初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刘广顺、冯彩萍收到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亦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及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刘广顺、冯彩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心宇审判员 王永政审判员 陈海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符莲菲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