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刑终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博基莫色各、古史估聪犯组织卖淫罪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基莫色各,古史估聪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刑终66号原公诉机关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博基莫色各,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彝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普格县大坪乡,住资阳市雁江区建设东路。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6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刘宗权,四川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古史估聪,男,1985年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彝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普格县大坪乡,住资阳市雁江区东门市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17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博基莫色各、古史估聪犯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川202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博基莫色各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阅了全案证据材料,依法提讯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博基莫色各及其丈夫古史估聪伙同杜某1(在逃)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建设东路一居民楼,组织阿初木某甲、阿初木某乙、吉火么某某、比么木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16年1月至8月,被告人博基莫色各和古史估聪又在雁江区建设东路一居民楼3楼以及建设东路228号1栋1单元201室,组织阿初木某甲、比么木某某、吉木么某某等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直至案发。2015年6月至次年8月,二被告人组织卖淫共非法获利12万元。在组织卖淫期间,古史估聪并不常在资阳,其参与对卖淫女管理的时间相对较短。另查明,2016年8月26日,民警相继将被告人博基莫色各、古史估聪挡获。博基莫色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原判列举了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于2016年8月26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博基莫色各出生于1989年10月11日,古史估聪出生于1985年2月8日。3.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在大清查行动中现场挡获组织卖淫的被告人博基莫色各。同日12时许,民警在雁江区建设东路附近将被告人古史估聪抓获。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3月至8月,卖淫女比么木某某、吉木么某某、阿初木某甲因在雁江区建设东路出租房卖淫被现场挡获而予以行政处罚。5.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证实2016年8月26日13时30分至14时26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民警对二被告人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雁江区建设东路228号1栋1单元201室进行了勘查。民警在该房内发现大量未使用的避孕套和使用过的卫生纸及笔记本10本。并制作现场图2张,拍照36张。6.搜查笔录及扣押文书,证实2016年8月26日21时26分至55分,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民警在被告人博基莫色各的住处雁江区朱家院子21号301房内搜出笔记本3本。并制图2张,拍照12张。民警对该3本笔记本以及博基莫色各所有的一辆川MY13**白色现代轿车予以了扣押。7.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后,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博基莫色各对组织卖淫女拉客和卖淫的地方进行了辨认;还辨认出比么木某某、阿初木某甲就是自己带过的卖淫女,杜某1和杜某2就是和她一起组织卖淫的老板;并制图2张,拍照11张。卖淫女阿初木某甲辨认出博基莫色各、古史估聪、杜某1、杜某2是组织其卖淫的人,建设东路228号1栋1单元201室就是博基莫色各为其提供的卖淫场所;并制作现场图1张,拍照8张。卖淫女阿初木某乙、吉火么某某均辨认出古史估聪、杜某1是组织其卖淫的老板。卖淫女比么木某某、吉木么某某均辨认出博基莫色各和古史估聪就是管理其卖淫的人。杜某1辨认出博基莫色各和古史估聪就是2015年6月至10月和他合伙组织了比么木某某、吉火么某某、阿初木某甲、阿初木某乙卖淫。吉比么某某辨认出博基莫色各和古史估聪在建设东路一巷子外带吉木么某某、比么木某某、阿初木某甲站街卖淫。嫖娼人员王某辨认出阿初木某甲是与他谈价的卖淫女,吉木么某某是与他发生关系的卖淫女。8.冻结财产文书,证实民警于2016年9月14日、2017年3月7日对博基莫色各持有的农行账户(6228484119606026973)中的74884元和古史估聪持有的农行账户(6228484119288794773)中的61084元,予以了冻结。9.情况说明,证实与本案二被告人合伙组织卖淫的杜某1、杜某2正在抓捕中;证人比么木某某、吉火么某某、阿初木某甲、阿初木某乙、吉木么某某等人现已联系不上,未能对其补充取证,也无法确定在卖淫现场查获的记账本的归属及账本的内容含义;嫖娼人员袁某某、江某某、李某某均表示在外地务工,不愿意回来提供证言;由于博基莫色各不清楚给她介绍小姐的人的具体情况,无法找到介绍人。10.证人杜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左右,他在建设东路脑科医院旁开了间按摩店。几天后,他就和博基莫色各、古史估聪夫妻一起合伙组织小姐卖淫。他在按摩店背后居民楼3楼租了间房作为小姐卖淫和居住场所。他负责提供小姐食宿和卖淫场所,博基莫色各夫妻负责管理小姐,带小姐上下班和化妆等。他哥哥杜某2负责给小姐煮饭,小姐卖淫时帮忙望风以及保护小姐的安全,他付杜某2工资。他和博基莫色各夫妻每晚结账,小姐接一个客人他提30元。2015年10月,因为账目问题他和博基莫色各夫妻散伙。在合伙这段时间,古史估聪夫妻前后共带了4个彝族小姐来卖淫,他不知道这些小姐的名字但能辨认出来。11.证人阿初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她一个彝族老乡叫她去卖淫,并直接将她带到资阳市雁江区交给了古史估聪,后古史估聪就安排她卖淫。她们在杜某1开的按摩店外或店内揽客,工作和住宿的地方都在建设东路228号1单元。她们的老板除了古史估聪和博基莫色各夫妻外还有杜某1三兄弟。古史估聪两夫妻负责对她们日常的管理,比如带她们化妆,喊她们起床上班等;杜某1他们主要负责她们的食宿和卖淫时的安全以及望风。卖淫所得她和古史估聪夫妻各分35%,杜某1分30%。期间,共有4个小姐,她、她姐姐阿初木某乙、比么木某某,还有个叫小英。2015年10月,古史估聪和杜某1因为账目问题散伙了。2016年1月左右,她和比么木某某又到资阳开始卖淫,古史估聪夫妻是老板,卖淫所得由她们和古史估聪夫妻各一半。古史估聪夫妻都要管理她们,负责她们的食宿、望风等。博基莫色各长期在资阳,管理她们的时间多些,古史估聪有时要去外地。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8月被抓。2016年和她一起卖淫的有比么木某某、吉木么某某等。她平时都要记账,她在资阳卖淫大概共分得11万左右的违法所得。12.证人阿初木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从2015年6月开始卖淫的,卖淫的地方在建设东路一居民楼出租屋。老板是杜某1和古史估聪,杜某1几兄弟提供她们食宿,负责她们的安全;古史估聪夫妻负责管理她们,安排上下班。她一个月卖淫的钱大概七八千,自己能得四五千。现在卖淫的除了她,有她妹妹阿初木某甲和吉火么某某,之前还有其他人,现在都回去了。13.证人吉火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初,她被一女性朋友带到雁江区建设东路一居民楼见了杜某1后,杜某1就叫她去卖淫,一直到2015年10月。卖淫所得,她、古史估聪夫妻、杜某1都要分钱,杜某1和古史估聪他们都是老板。14.证人比么木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在2016年1月卖淫的时候,古史估聪和博基莫色各夫妻管理她们,负责她们的安全和吃住。卖淫地点在建设东路一出租屋,卖淫所得她和古史估聪夫妻各一半。估计挣了2000元左右,没有分到钱。15.证人吉木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开始,她在资阳市建设东路228号2栋2单元3楼6号的房子里卖淫,每次100元,收的钱都给了博基莫色各,博基莫色各负责吃住,她大概交了二三万元给博基莫色各,自己没分到钱,只是预支了8千元来用。16.证人吉比么某某的证言,证实她原来在雁江区脑科医院一带站街卖淫,所以她知道一些彝族老板在这边带小妹卖淫的情况。她知道古史估聪和博基莫色各夫妻在雁江区建设东路一巷子外带吉木么某某、比么木某某、阿初木某甲等5个小姐站街卖淫。她们的炮房在雁江区幼儿园对面那条巷子,进去右转1栋1单元201号;另一个在东门市场前面,具体位置不清楚。他家有一辆白色的小车,博基莫色各还带了个不满1岁的儿子。古史估聪夫妻负责小姐的食宿和安全,卖淫所得和小姐平分。1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3日19时30分许,他到雁江区脑科医院对面巷子里买渔网的时候,卖淫女阿初木某甲问他要不要嫖娼,一次100元。然后他就和另一卖淫女吉木么某某到脑科医院对面巷子的居民楼三楼一个房间里发生了性关系。没多久,他们就被警察当场抓住了。18.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将位于雁江区建设东路228号1栋1单元201号房以600元每月的价格租给了一个叫古史估拉的男子,租期从2016年4月6日至10月6日。19.被告人博基莫色各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她和她老公古史估聪到资阳来准备打工。在资阳待了几天后认识了杜某1,杜某1给她们说带小姐很赚钱,喊一起做。杜某1负责小姐的食宿和卖淫场地,杜某1提供了脑科医院对面一居民楼的房子来作为卖淫场所。杜某1的哥哥杜老六负责望风和保护小姐安全。她负责介绍小姐和小姐的日常管理以及记账,如带小姐去买衣服、化妆、带她们出去站街。平时主要是她在管理,她有事的时候古史估聪就来帮她管理。卖淫所得她和小姐各分35%,杜某1几兄弟分30%。这期间总共有阿初木某甲、阿初木某乙、比么木某某和吉火么某某四个小姐。她和古史估聪分的钱都是她在保管,古史估聪要用钱的时候就在她那拿。2015年10月,因为账目问题她们就和杜某1散伙了。2016年1月至8月,她带着小姐阿初木某甲、比么木某某、吉木么某某,先后在脑科医院对面垃圾库背后居民楼3楼一出租屋和从古史估拉手上转租的林业局对面巷子进去右边居民楼1单元201室卖淫。她负责小姐的卖淫场地、食宿、化妆品以及望风,卖淫赚到的钱她和小姐平分。2016年古史估聪没在资阳待多久,只是她有事的时候古史估聪会帮她管理小姐。公安机关2016年6月26日在建设东路朱家院子21号3楼她住的房里扣押的两个大的本子是她让比么木某某帮她记录小妹平时卖淫所得用的。在建设东路228号查获的那些账本应该是小姐记的帐。她们两夫妻在资阳组织小姐卖淫至少挣了十二、三万,平时生活开销了用了一部分,买川MY13**白色北京现代轿车用了一部分,登记人是她,平时她们两夫妻都在用,剩下的钱寄回老家了。20.被告人古史估聪的供述,证实他没有参与对卖淫女的管理,只是在他妻子博基莫色各住院生小孩期间,帮她看了一下小姐。原判认为,被告人博基莫色各和古史估聪先后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组织卖淫中,博基莫色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古史估聪参与组织卖淫的时间相对较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博基莫色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博基莫色各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古史估聪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上缴国库。博基莫色各上诉提出:1.其在组织卖淫犯罪中不是主犯;2.原判认定其非法获利12万元有误,其中包括其合法收入;3.原判未考虑其少数民族身份,量刑过重。博基莫色各的辩护人刘宗权提出:1.原判认定博基莫色各是本案主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量刑过重;2.博基莫色各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博基莫色各、原审被告人古史估聪先后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博基莫色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古史估聪参与组织卖淫的时间相对较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博基莫色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针对博基莫色各提出其不是本案主犯、违法所得不是12万元,原判量刑过重和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博基莫色各是本案主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量刑过重的诉、辩意见,经查,1.博基莫色各负责介绍卖淫女和卖淫女的日常管理以及记账,分取卖淫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2.博基莫色各供述在资阳卖淫其获利至少十二三万元,卖淫女阿初木某甲证实其在资阳卖淫期间分得十一万元左右,吉木么某某证实交给博基莫色各二三万元,故原判认定博基莫色各、古史估聪非法所得12万元已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就低认定。3.博基莫色各先后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判根据博基莫色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属幅度内量刑且已充分体现了博基莫色各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故博基莫色各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诉、辩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琼审判员 王 丁审判员 唐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雨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