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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小宣与李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宣,李爱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573号原告王小宣,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爱国,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王小宣与被告李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代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陶含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