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2执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凌金必与被执行人叶伟梅、陈耀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402执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金必,男,汉族,1962年8月7日出生,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委托代理人:吴亦辉,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志游,广东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伟梅,女,汉族,1986年1月13日出生,原住梅州市梅江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陈耀彩,男,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原住梅州市梅江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凌金必申请叶伟梅、陈耀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处等有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晟审 判 员 卓慧萍代理审判员 廖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萍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