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南湖区城西尊荣会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城西尊荣会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3903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104号303。法定代表人:梁茵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瑾、张军,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城西尊荣会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城南路568号14幢二楼。经营者:王小康。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城西尊荣会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雯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