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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琳琳与张鹏程、张向前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李琳琳与被执行人张向前、张鹏程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琳琳依据(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张向前、张鹏程赔偿申请执行人86748元,执行费1201元,共计8794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向前、张鹏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3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该案现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恢119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