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尹光文与宋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光文,宋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423号原告:尹光文,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刘启光,重庆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乐,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尹光文诉被告宋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光文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光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尹光文承担。审判员 黄公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伍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