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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异16)何某申请邹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铁岭电缆有限公司,邹某某,韩某某,张某某,侯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异16号案外人:何某。申请执行人: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铁岭电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邹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侯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电缆有限公司、邹某某、韩某某、张某某、侯某某、张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何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案外人何某称:2017年1月18日,银州区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所有的二处不动产进行查封。案外人系财产所有人,被执行人邹某某不是财产所有人,故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因申请执行人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执行人铁岭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铁银执字第00540-1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邹某某在其出资X万元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铁岭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因被执行人邹某某未履行该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将被执行人邹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X停车场X号车位;2017年2月16日,本院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邹某某妻子何某名下的坐落于铁岭市X号X房屋的产藉(房权证号:X,建筑面积:X平方米)。另查,案外人何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为夫妻关系,二人于1981年3月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查封房屋中,住房物权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小区物业将车位也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该两处不动产均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邹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被执行人邹某某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院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其与妻子共有房屋并无不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何某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杨 威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苗铁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