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028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海峰、夏正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峰,夏正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028号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冠华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海峰,男,1973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告夏正兄,女,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峰、夏正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祁建领审判员 夏 云审判员 王中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