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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028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海峰、夏正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峰,夏正兄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1028号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冠华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海峰,男,1973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告夏正兄,女,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峰、夏正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祁建领审判员  夏 云审判员  王中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金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