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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01民督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黑XX;杜XX申请支付令民事特别令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XX,杜XX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兵0801民督18号申请人:黑XX,女,44岁,住第八师一二一团。被申请人:杜XX,男,44岁,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黑XX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黑XX称,2015年5月5日-15日期间,被申请人杜XX在申请人黑XX所经营的诚和建材店赊欠价值21500元的建材。同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诚和建材店现金款21500元,大写贰万壹仟伍佰元,定于2016年2月1日保证结清,如过期不还所有欠款,从欠款日起,全部按15%的利息征收违约金。欠款人:杜XX,2015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在欠条上签名认可其欠申请人建材款21500元的事实。该欠款被申请人至今未给付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杜XX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黑XX建材款21500元。申请费113元,由被申请人杜XX负担(给付日期同上)。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白慧桃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