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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曾峰云与王明典、姚明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峰云,王明典,姚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31号申请执行人曾峰云,女,1960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明典,男,1953年8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明华,女,1954年2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督1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明典、姚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0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曾峰云被执行人王明典、姚明华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蔡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金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