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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左世飞与张智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世飞,张智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882号原告:左世飞,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昌,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智伦,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学院路北建设大街东47号路南金都郡府1号门市。原告左世飞与被告张智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左世飞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张智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左世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世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世飞承担。审判员  王桂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